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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檢舉案件,除已提供事證者外,得不予處理

國稅局表示,民眾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案件時,如未提供姓名及住址,

即匿名檢舉,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已提供具體事證者外,得不予處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時,應提供
(一)檢舉人姓名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但檢舉人若匿名、未提供真實姓名及地址,或經查明身分地址不實,

因稽徵機關無從通知檢舉人補正資料,除已經提供具體事證得繼續辦理者外,

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得不予處理。


      國稅局提醒,若檢舉人提供之姓名不完全,除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檢舉人補正者外,

無法補正者亦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請民眾注意。

此外,國稅局亦表示,稽徵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時,對於檢舉人基本資料及所檢舉的內容,

均會嚴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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