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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間以貨物或勞務折抵應付工程款,切勿逕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

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

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

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

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

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

案經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

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

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

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

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將工程發包予承包商,如有以「借土填方」或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

不得逕按淨額取得進項憑證,除應取得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外,

並應就折抵工程款部分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