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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

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4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

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

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

﹝(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

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

﹝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

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

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

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