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屬於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
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
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
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因此,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
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國稅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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