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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
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
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
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國稅局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針對境外電商業者、
經由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
於106年4月12日至14日分別在新北、桃園、新竹及宜蘭等地區辦理4場宣導講習會,
且國稅局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國稅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
請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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