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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全新涉外租稅網頁上線

國稅局表示,跨國交易日趨頻繁,及我國租稅協定適用國目前有32個,轄區營利事業以電子科技產業居多,

因此經常接到詢問應如何申請租稅協定、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核計所得額等減免稅優惠問題。

針對民眾需求,國稅局已全面設置「租稅協定專區」、「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

「所得法第25條第1項專區」及「移轉訂價專區」等四大涉外租稅專區,提供申請程序、申請書表、

應備文件及相關法令規定等內容(各稅務專區路徑: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

    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時,務必留意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適用,

如該所得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

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取得泰國子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及境外繳納稅額1,150萬元,

依據臺泰租稅協定規定,因甲公司直接持有泰國子公司100%股權,泰國對該筆股利扣繳率應為5%,

甲公司提示納稅憑證扣繳率卻為10%,國稅局就甲公司未向泰國申請減免稅而溢繳之國外稅額575萬元部分,

否准其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取自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

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

而該溢繳稅款在我國又不得扣抵,權益受損。

    另外,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廠商所支付之權利金或因提供建廠技術而取得之服務報酬,

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應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

國稅局為減少民眾搜尋資料時間,特別於「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提供連結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網頁。


    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所設置之涉外租稅網頁相關內容,可以提供外國營利事業與國內營利事業重要參考資訊,

外國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應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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