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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
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
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
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
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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