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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比率超過三成者不得享受五年免稅之優惠

國稅局表示,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

適用五年免稅之公司在投資計畫產品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

其委託加工成本占該產品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之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比例占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之所得,得以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主要係從事壓鑄模具及塑膠射出製造之業務,

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計畫產品項目為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電子零組件等。

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免稅所得5千多萬元,自行計算之委外比例為28.79%,

尚未超過30%。惟經稽徵機關查核製造費用項下列報之模具費相關憑證,

發現部分憑證載明交易內容係「模具配件加工」、「模具線切割」等,核屬委外加工費性質,

經予以轉正至加工費科目並重新計算甲公司103年度投資計畫產品之委外加工比例達32%,

已超過上述30%之優惠門檻,國稅局因此核定甲公司103年度不得享受五年免稅之租稅優惠,

全數免稅所得5千多萬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各項支出應依性質、內容確實分類歸屬於適當之會計科目,

以利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及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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