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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採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經國稅局查獲後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丁君與其配偶分開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亦未註明分居,國稅局乃以丁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歸課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並予以補徵稅額及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如申報後始發現有分開申報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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