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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之認定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及79年5月11日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

係指總噸數在100噸以上且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漁船;

另依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20噸以上之漁船,

凡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

亦屬前揭法令所稱之遠洋漁船。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5年1月24日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規定,

營業人購買之1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雖未實際參與捕撈作業,惟係與其他漁船合組船團經營漁業,

專門載運其所捕獲之漁獲物,為捕撈作業過程重要之一環,可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

,至20噸以上而未滿100噸之漁獲物運搬船,如取得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之相關文件,

亦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國稅局亦表示,營業人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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