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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應檢附具體事證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意識抬頭,

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的檢舉案也逐漸增加,惟檢舉人常未能提示完成交易之具體事證,

致使檢舉之案件無法有效查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向應開立統一發票的商家購買貨物或勞務,

而商家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者,

可敘明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事實發生之日期、時間、營業人名稱、營業地址及金額,

並提供完整之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等具體事證

(如:合約書、訂購單、簽收單、結帳單、送貨單、收據或其他蓋有營業人章戳之憑證及存摺轉帳紀錄、

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或其他能證明完成交易之資料等),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檢舉。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檢舉內容係屬公開資訊(如報章雜誌或網路資訊等),非為具體事證,

國稅局仍會請檢舉人提示具體事證。此外,稽徵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時,對於檢舉人基本資料及所檢舉的內容,均會保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