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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等免徵營業稅貨物,仍應依規定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惟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仍應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

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國稅局轄內甲公司經營魚、蝦等生鮮水產品之批發零售,被查獲於102年間銷售魚、

蝦等生鮮水產品銷售額計1,600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另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計1,000萬元,

甲公司雖為專營前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倘有違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爰就甲公司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裁處罰鍰80萬元,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裁處罰鍰50萬元,合計處罰鍰13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甲公司購進貨物時,如銷售人未給與合法憑證,惟甲公司已誠實入帳,

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調查前,

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蕭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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