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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

  國稅局表示,國稅局轄區A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

經國稅局以A公司遲至104年股東常會追認102年度虧損撥補議案,方將該年度稅後純益6億5千萬元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否准其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核定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6億5千萬元,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千5百萬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議案,業經104年股東常會予以追認,並已提示議事錄、

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資料供核,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億5千萬元,應准予認定,

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國稅局提醒,公司年度稅後純益縱少於以往年度之累積虧損,亦需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方得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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