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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股票時,應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

按每次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此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

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輕鬆快速又方便!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

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三段式條碼自繳繳款書,

除可避免人工書寫稅額計算錯誤、內容遺漏或模糊不清等,又可省去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的時間,

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