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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

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

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百萬元(占營業收入51%),

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且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

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

國稅局以甲公司10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

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現行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

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

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

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國稅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

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

國稅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

並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王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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