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才能免納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俗稱之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施行以來,

國稅局已接獲不少民眾電話詢問,是不是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農地,

在出售時就一律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為解決民眾疑議,國稅局提出了進一步的說明。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

故原則上,納稅義務人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符合經地方稅稽徵機關

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才有符合所得稅法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規定。

但是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為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轉手,所以沒有土地之增值,

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係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

「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

以致於並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若遇到這些情況時,能不能符合不課徵房地合一稅,依法仍須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

要出售的農地有無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來作認定。

      國稅局特別強調,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金額為0元(免稅)

不代表該農地就是屬於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之情形


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土地增值稅又免稅,就誤認一定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也呼籲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在農地買賣移轉前,最好還是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釐清適用情形,避免事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