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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

未申請採用直接扣抵法,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並依「40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逃漏稅情事。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股利收入計1千9百餘萬元,

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

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涉及逃漏營業稅額60餘萬,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且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

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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