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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時,應於期限內補稅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已申請專供公共安全

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進行查核,請各使用單位自行檢視前揭免稅車輛使用情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應於免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為防止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

將查核轄內各使用單位有無將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徵貨物稅車輛移作他用情事。

    國稅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轄內各使用單位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

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

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

為維護機關形象及社會觀感,使用單位不可不慎。

      倘如對補繳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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