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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請勿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
金額合計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於申報105年7-8月及9-10月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
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以,
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
金額為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故甲公司僅能申報一次,不得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
其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因而發生虛報進項稅額198,000元之結果,
難謂無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
又本件申報事務縱認係代理甲公司營業稅申報記帳事務之員工所為,
惟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應推定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
請勿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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