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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縱然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
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之費用屬實,
嗣經稽徵機關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核定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
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
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
故甲公司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按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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