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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明確事證

財政部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應提供明確事證。

      國稅局表示,由於網路資訊發達,近來有民眾下載、

影印拍賣網站公開資訊並自行臆測及估算逃漏稅額後,即據以檢舉賣家「疑似逃漏稅」,

未就檢舉事項提供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國稅局為求慎重及避免無端擾民,

要求檢舉人提供具體逃漏事證,卻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

      國稅局特別說明,政府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其目的除杜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外,

也希望藉由檢舉人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事證,減少稽徵人力與成本。

然而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如僅依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

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國稅局會行文限期請檢舉人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

則依上揭作業要點規定免議存查,並將調查核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民眾如對於法令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