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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前段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申請延期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5年12月30日死亡,

繼承人甲君主張因其尚在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致逾申報期限,

屬有正當理由不應受罰。惟查甲君係於106年9月8日始補申報遺產稅,

且甲君並未依上揭規定於106年6月30日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間,

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相關規定,

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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