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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為明確規範個人售屋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106年6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核釋,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
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
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特別提醒,如納稅義務人購屋(含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
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如有上開情形,
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仍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