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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間提供查調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
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
,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
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
甲君不服,以其查調所得資料並未顯示配偶系爭薪資所得,並無故意漏報之犯意,
請予撤銷罰鍰處分云云,申請復查。國稅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其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
係在其管領範圍內,倘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過失自應受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查調所得資料有漏列所得情形,應主動申報,
避免產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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