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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間提供查調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

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

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

,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

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

甲君不服,以其查調所得資料並未顯示配偶系爭薪資所得,並無故意漏報之犯意,

請予撤銷罰鍰處分云云,申請復查。國稅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其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

係在其管領範圍內,倘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過失自應受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查調所得資料有漏列所得情形,應主動申報,

避免產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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