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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機構繳稅須知!

 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機構,

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業經財政部發布令釋,僅醫療勞務收入得免徵營業稅,

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產後護理機構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

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

至於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

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稅籍登記;

此類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

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產後護理機構或屬同性質醫療院(所),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範疇者,應依法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

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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