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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
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
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