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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否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
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
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
次依財政部75年10月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
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
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
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
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
可參照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俾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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