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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國外繳納之所得稅,應依加計國外所得計算可扣抵限額,且納稅憑證毋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
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發現該公司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49餘萬元,係依其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查該稅額係甲公司向境外關係企業
收取管理顧問服務收入489餘萬元之所得稅,
因甲公司派駐關係企業人員相關成本費用為489餘萬元,已認列薪資費用支出、
該筆境外來源所得為0元,經重新核算及調減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0元,
就超過可扣抵稅額部分予以補徵稅款49餘萬元。
另國稅局指出,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
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有關扣抵國外稅額應檢附之文件,財政部近日已核釋,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時,
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俾簡政便民。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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