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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

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說明,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

產生所謂下腳,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

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6年10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

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

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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