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國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應以所得額計算限額
並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
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即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
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以國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國稅局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該公司申報國外管理服務收入2,100萬元,並以該國外收入全數
作為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210萬元,
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管理服務收入其相對應之成本為1,890萬元,
經國稅局重行計算可扣抵限額為35.7萬元(國外所得=2,100萬-1,890萬=210萬*17%),
申報境外扣抵稅額超過限額部分174.3萬元否准扣抵應納稅額,爰以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
應注意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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