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
經國稅局以A公司遲至104年股東常會追認102年度虧損撥補議案,
方將該年度稅後純益6億5千萬元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否准其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核定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6億5千萬元,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千5百萬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議案,業經104年股東常會予以追認,
並已提示議事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資料供核,
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億5千萬元,應准予認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
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國稅局提醒,公司年度稅後純益縱少於以往年度之累積虧損,
亦需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得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時,
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