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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列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

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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