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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便利又環保

國稅局表示,為擴大電子發票應用範圍,並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之交易便利性,財政部已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賦予信用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之法源依據。
      國稅局說明,目前已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將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為發票無紙化推動上的一大躍進,讓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轉帳卡(簽帳卡)等的同時,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來儲存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共同來對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心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推動發票無紙化,國稅局已積極輔導轄內營業人導入信用卡載具,民眾於該店家購物刷卡時,可洽詢營業人提供該項服務,目前可使用信用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的銀行共有台新銀行、玉山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台灣銀行、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上海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聯邦銀行、 第一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中銀行、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等 17 家。消費者可依個人習慣用不同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將所持各種載具利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歸戶,就可享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亦可透過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讓中獎獎金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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