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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負有協力義務,以協助稽徵機關充分掌握及釐清對課稅具有重要性之事實

國稅局表示,有關舉證責任係指稅捐之核課,其認定之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依舉證責任分配理論,主張權利或權限之人,原則上應就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為使租稅課徵可以在稽徵機關有限人力、物力及時間達到依法並公平課稅的目的,必須要求納稅義務人誠實且完整的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協力,因此透過法律之特別規定,要求納稅義務人負有種種協力義務,以協助稽徵機關充分掌握及釐清對課稅具有重要性之事實,此即為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係課予納稅義務人協助稽徵機關查明課稅事實或闡明租稅法律關係之義務,亦即藉由人民之協力,使稅捐稽徵機關得以掌握各種徵稅資料、發現課稅事實、減輕稽徵成本,達到公平合理課稅之目的。除申報之協力義務外,最高行政法院在諸多判決(如94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中亦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定稅額過程中,須納稅義務人協同辦理者所在多有,包括申報義務、記帳義務、提示文據義務等。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違反上述協力義務,則依法律不同規定而恐需承受各種不利益的後果,建議應予妥慎注意配合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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