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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時,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應於申報時選定,否則一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其當年度有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700,000元,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6千餘元。甲君對扣除額核定方式不服,主張當年度有開刀醫療費用可列舉扣除,請准予按實際列舉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云云,申請復查。國稅局以其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業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當年度採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較為有利,則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選定採列舉扣除額方式列報一般扣除額,以免喪失按實際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之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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