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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認列年度
國稅局說明,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如以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原因退貨,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如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注意入帳會計年度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核定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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