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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置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認定須附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查核實務常發現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貨品尚未銷售者,雖列報營業收入調節減項,因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或國外發貨倉庫貨品於實際銷售後,未依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而經調整補稅或處罰情形。
國稅局指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國外發貨倉庫之加減調整項目,當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未出售貨品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報加項「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另貨品尚未出售時,其經海關外銷貨物者,則應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填報在減項「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設置國外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並按交易實況正確計算營業收入,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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