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有關供應商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
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裝廠商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規定?
國稅局說明:國內廠商A外銷貨物予國外客戶C,經國外客戶C指定
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B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B辦理報關出口之交易,
如符合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及79年2月14日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釋規定,
國內廠商A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檢附組合廠商B簽收之送貨單或由組合廠商B出具註明
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客戶C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
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