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利事業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
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加盟店加盟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勞務,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健身房並銷售運動健身器材,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
加盟店除繳交加盟金外,甲公司為達各加盟店裝設之一致性,
要求各加盟店統一由甲公司負責招牌裝置及場所設計裝潢,並收取費用,
甲公司以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招牌裝置及設計裝潢收入等,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
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加盟主於收取加盟金及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除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
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統一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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