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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
國稅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之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於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國稅局表示,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