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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網路交易選案查核自4月1日起跑
國稅局將自105年4月1日起針對下列網路交易情形選案查核:
(1)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及透過電子支付機構收付款之交易。
(2)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擅自營業者。
(3)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有無辦理營業登記,
取具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5)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是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因電腦及網路普及之賜,工商業發展e化的腳步從未停歇,利用網路銷售商品、
旅遊服務、線上諮詢及遊戲軟體等業者,雖享有即時、快速及二十四小時無休優勢,
但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除利用自有舊貨,一時性偶而為之上網拍賣行為,
依規定課徵個人一時貿易之綜合所得稅外,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銷售行為,
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課稅資料,國稅局積極蒐集網路相關交易明細資料,用以查緝逃漏,
因此,特別籲請網路店家,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
而發生逃漏稅捐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于欣,電話:04-23051111轉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