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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現金不能證明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指出,依據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則被繼承人自無法自行提領存款,其繼承人代為提領現金,當能提出該現金用途之證明,若繼承人未能舉證現金的流向及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鉅額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因病急診住院後隨即陷於昏迷,昏迷10餘日後即死亡,其死亡前昏迷期間密集提領現金1,000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係用於支付其母親甲君之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並主張自甲君死亡後至申報遺產稅,歷時將近6個月,故未保存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及支付看護費用相關證明資料。經國稅局協助函查甲君就醫紀錄,查得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僅有前揭急診住院就醫紀錄,且其住院期間相關醫療費用約60餘萬元;另依據醫院診療證明書所載甲君於急診住院後隨即昏迷並入住加護病房,查無聘僱看護相關紀錄。是同意扣除前揭醫療費用60餘萬元,餘依規定將提領之現金1,0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應保留有關提領現金係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單據,以資證明提領存款之資金流向,請民眾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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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