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提升納稅者參與納保官審理程序便利性,可利用視訊設備與納保官進行面談

    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轄內民眾自該日起即可向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於國稅局網站線上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為您服務,並可就近至合作機關,利用視訊設備與納保官進行協談或面談。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9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達1年之鄉下老屋,因不諳法令,未依房地新制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查獲按45%稅率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將近30萬元,並處1倍罰鍰,合計近60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及裁處書不知所措,欲請國稅局納保官協助,因甲君居住偏鄉,經納保官電話告知可就近前往合作機關(鄉公所),利用遠鄉視訊設備與納保官進行面談。甲君於107年10月4日就近至尖石鄉公所與納保官視訊面談,說明老屋原為婆婆於85年間所購買,婆婆105年12月過世後遺留給配偶,配偶又於106年4月間贈與過戶給甲君,甲君因配偶突然身體不適,醫院檢查結果病況嚴重,經常要往返外縣市大醫院治療,因車程及醫療費用等問題,才出售老屋。
    納保官依甲君所提出相關事證審理後,認為甲君配偶罹患重大疾病,因經濟上問題必須出售系爭房地負擔醫藥費,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公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可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納保官乃將該事證轉請原查單位參採,予以更正應納稅額及罰款合計18餘萬元。嗣後財政部於107年10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新令,核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地,於贈與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個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價取得、繼承或受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費用課徵所得稅;如該房地符合同法第4條之5自住優惠規定且較為有利時,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課稅。
    甲君婆婆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死亡,由甲君配偶繼承取得該房地,並將該房地贈與甲君,則依上開函釋規定,甲君出售該房地時,其交易所得應依被繼承人取得日認定應依舊制規定課稅。經納保官審理認為本案屬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應可適用新令規定,按房地舊制僅課甲君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於是請原查單位主動依更正程序註銷甲君106年度房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並通知改按房地舊制補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對於國稅局納保官積極協助表示非常感謝。
    國稅局特別提醒,有關國稅局轄區各單位設置的納保官姓名、聯絡方式、申請方式、視訊作業規定及納保法相關資訊,民眾可用手機上網或以QR-Code直接至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更新日期:1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