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
請機關或團體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請機關或團體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及利息收入10萬元、股利所得990萬元、
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餘絀數800萬元,甲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經國稅局輔導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
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因甲財團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萬元,
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全數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課稅所得為-190萬元(收入10萬元-支出200萬元),無應納稅額。
但107年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後,因當年度獲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相同案例,
如甲財團法人107年度結算申報仍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結餘款80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
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
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詳附表)。機關或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歡迎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餘絀數800萬元,甲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經國稅局輔導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
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因甲財團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萬元,
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全數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課稅所得為-190萬元(收入10萬元-支出200萬元),無應納稅額。
但107年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後,因當年度獲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相同案例,
如甲財團法人107年度結算申報仍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結餘款80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
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
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詳附表)。機關或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歡迎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附件
附表說明
更新日期:107-12-20
附表說明
更新日期:1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