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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時,開立之統一發票要交付實際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買受人,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所謂「他人」,係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非指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以外之他人。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貨物800,000元予A君,雖開立統一發票,卻將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記載為B君,並將統一發票交付予B君,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之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依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800,000元處5%行為罰4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銷售貨物已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並未逃漏任何稅捐等由,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已確定在案。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在此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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