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29日媒體報導有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單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說明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均為被繼承人),始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有關要保人死亡,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之保單,因要保人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與前揭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單性質尚屬有別,故要保人死亡時,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保單之權利價值,核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4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均為被繼承人),始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有關要保人死亡,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之保單,因要保人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與前揭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單性質尚屬有別,故要保人死亡時,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保單之權利價值,核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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