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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贈與亦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案件時,

常發現一般民眾對於現金贈與容易有逾期未申報的情況,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將核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若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即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民眾容易忽略現金贈與的申報,

以為銀行匯轉往來頻繁,稽徵機關不容易查獲。

國稅局提醒贈與人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勿心存僥倖。如自我檢視發現有漏報贈與者,

請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核處罰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電話:04-23051116分機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