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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4年12月買了1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

所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
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

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05)年仍須繳納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

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

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

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
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