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3百餘萬元,
公司申報時係依102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
經國稅局查核102年度虧損金額3百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
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已無餘額可供扣除。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
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先以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後,
再以餘額盈虧互抵,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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