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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同一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印花稅票12元,承攬契據按1‰稅率貼印花稅票,

如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應依合約總金額按 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惟納稅人如能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及安裝契約,可分別貼用印花稅票12元並及按安裝合約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稅負較輕,可節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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